1.1 本页所称 AOV(Average Order Value,客单价),在平台现行政策口径下取固定值 100.00 元。
1.2 该 100.00 元为政策口径值:由平台按政策设定并公示,用于统一对外说明与内部计酬门槛的表述口径。
1.3 该数值不是统计结果:它不是平台历史订单金额的平均值、中位数或任何实测统计量;不得解读为「平台客单价已达 100 元」「平均客单价 100 元」或类似含义。
1.4 平台如另行公示统计口径(见第四条),届时以统计口径公示的数值与定义为准;两者不一致时,以最新公示为准。
2.1 AOV 仅用于:(1)政策口径的对外说明;(2)营销计酬门槛的说明口径。
2.2 在相关计算规则未写入系统(未写库)并公示之前,平台不承诺任何营销计酬;本页不构成对报酬、收益、派单量的承诺。
2.3 本页不出现、也不应被解读为「保底」「人人可拿」「保证收益」等表述。具体分成与佣金比例,以 《分成与推广规则公示》 及各赛道协议正文为准。
3.1 依据平台规则调整惯例(提前 10 个自然日在官网公示),本页所载口径自下列日程生效:
| 环节 | 日期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
| 公示起始日 | 2026-10-19 | 本页上线并对外可见之日 |
| 公示期 | 10 个自然日 | 公示期内可通过官方客服渠道提出意见 |
| 公示届满日 | 2026-10-28 | 公示起始日起连续 10 个自然日(含起始日) |
| 施行日 | 2026-10-29 | 自公示期满(提前 10 个自然日)起施行,即届满次日 |
3.2 上述日期为本次公示的确定日期;如因故未能按期上线,平台将同步修订本页日期并重新公示。
3.3 公示期内如需修订,平台将更新本页版本号并重新公示,修订部分自重新公示期满后施行。
4.1 平台在累计真实成交满 30 单后,改按统计口径公示 AOV,并另行公告;届时同时公布统计定义(成交单的认定、金额口径、统计区间)。
4.2 统计口径公告发布前,仍适用本页第 1.1 条的政策口径值。
4.3 切换前后口径不一致时,以最新公示为准;已按当时有效口径完成的事项不溯及既往,具体以相应协议与平台公示为准。
5.1 本页为口径说明与程序公示,不构成对派单量、收入、收益的承诺;平台不承诺派单量、不承诺收入水平。
5.2 本页与《用户服务协议》《各赛道服务人员合作协议》及平台其他公示规则配套适用;如有不一致,以协议正文为准。
5.3 本页不含任何个人联系方式;咨询与反馈请通过平台官方客服渠道。